拍卖须知
1.本拍卖规则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制定,适用于本行拍卖会。
2.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本拍卖规则,并同意本拍卖规则规定的各项条款和要求。报名参加竞拍,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拍卖规则的全部内容。
3.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和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,均可参加竞买。法律法规对特定拍卖标的之竞买人资格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4.竞买人应在拍卖会竞买登记时间截止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,向本行提交相关资料、交付保证金,并领取拍卖资料、竞买凭证。竞买人提交的书面竞买资料应包括:
(1)法人营业执照副本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;
(2)如委托代理人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;
(3)交纳保证金的凭据;
5.拍卖采用 现场 增价拍卖方式,竞买人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,每次加价不得低于最低加价幅度,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在拍卖现场宣布,拍卖师有权根据竞价情况临时改变加价幅度。
6.竞买人应按照本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交付竞买保证金,如竞买人竞得标的,竞买保证金充抵拍卖价款;如未竞得标的,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。
7.本行所提供的标的资料,以及对标的进行的说明和解释,仅供竞买人参考,本行不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。竞买人应进行实地勘察,对标的现状进行调查了解。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该标的一切现状及瑕疵。竞得标的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均与本行无关,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、风险和损失。
8.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须另行支付给本行相应的拍卖佣金。
9.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 须在拍卖成交当日 现场签定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。逾期则视作违约,保证金不予退还。
10.买受人须于拍卖成交后7日内以现金或转帐的方式,将全部拍卖价款支付至委托拍卖方指定账户; 买受人须于拍卖成交后7日内向我行付清全部拍卖佣金。价款和佣金一律以现款支付,不允许顶账或其他方式。本行作为中介方只负责开具拍卖佣金款项的发票。
11.拍卖是以该标的现状进行拍卖,拍卖最后成交价不含买受人在办理交付、过户时所发生的关联费用,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、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由买、卖双方各自承担。
12.买受人在标的交付过程中,应严格遵从委托方的管理,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,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拍卖价款和佣金的,均视为违约。构成违约的,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,买受人亦无权要求返还。拍卖人有权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,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。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,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。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撤回的,买受人还应当赔偿拍卖人损失,该损失包括本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,以及委托人向拍卖人要求的其它损失。
13.拍卖活动的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加价幅度、拒绝任何无效应价,在出现争议时,中止拍卖或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,以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,维护拍卖会秩序。
14.本行对拍卖规则内容保留最终解释权,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拍卖规则之外的其他问题。